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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PPP法系列:巴西公共采购和PPP法专题研讨会”在我校举行

时间:2019-05-27 18:51:44      浏览次数:

 

 

2017年124日至7日,应法学院曹富国教授的邀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PPP法律改革专家组成员、巴西国家大律师Tiago Cripa Alvim先生来我校举办金砖国家PPP法系列:巴西公共采购和PPP法系列专题课程研讨会BRICS PPP Law Series: Brizilian procurement and PPP law Graduate Seminar)。法学院邢会强教授等我校教师和访问学者、我校法学院、财税学院、国防经济管理研究院的部分博士生和硕士生,以及来自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和中铁海外公司的专家共60多人参加了系列研讨会。研讨会由法学院教授、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主持。

 

   研讨会共分三个专题。第一个专题围绕巴西PPP的概念与类型展开。巴西采取PPP制度源于法国公共服务的概念和各种代理形式下的相关建设,但巴西的公共服务理念更为有限。巴西PPP法的发展经历了1993年的港口代理法、1995年的特许权法、2004年的PPP法、2016年的合伙合同法。这些法律都对公共服务进行了相关授权,这也是巴西PPP分类的依据。在巴西法律中,当政府将项目或服务的运作委托给私人实体时,就会产生PPP。合同涉及公共服务的管理与服务管理的直接或间接用户,基于此可分为可行性缺口补贴(sponsored concession)、传统的特许经营合同(Common concession)、政府付费的PPP合同(Administrative concession)。

 

   第二个专题围绕巴西PPP的立法模式与规范内容展开。巴西的法律体系完整而又复杂。巴西是一个民法法系国家,但它作为一个联邦国家又具有联邦司法体系,即具有联邦法庭与州法庭。它的很多法条来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相关内容,具有普通法系的特点。各州和各市有相同的法律结构和制度,但是,联邦宪法和国家法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PPP采取的主要规范正是基于联邦PPP法,部分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州法。巴西PPP法的渊源包括巴西宪法、普通法、法令、决议、规范性指令、一般规定以及具体的行政行为、具体的合同及其他合法交易等,再根据巴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经济活动与公共服务不断进行定义与规范,最终形成巴西PPP法律规范。

 

   第三个专题围绕巴西PPP的实体法规则与适用展开。巴西PPP合同涉及四种类型的参与者:政府(或公共伙伴)、私人伙伴、担保人和投资人。巴西PPP法为这些缔约方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和限制。巴西法律对公共伙伴的定义非常广泛,它包括联邦政府、州、市和巴西利亚联邦区、由联邦政府或其他政府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机构、公共基金会、国有企业、公私混合公司以及所有其他实体。在这个广泛的定义下,实施机构部门在授予PPP合同之前必须满足一些采购程序要求。巴西PPP的招标程序,包括内部阶段、选择项目的过程、可行性研究、兴趣表达程序以及其他方面的公私对话等。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快速推进,对其进行规范与立法成为各界共同的诉求。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了我国PPP立法的进程。国家社科基金会也就PPP立法问题设立了重大研究项目,支持国家法律的重要发展。以曹富国教授为首席专家的团队承担了这一项目。经济规模相近、发展阶段类似的金砖国家在PPP立法方面的经验对我国PPP法律政策发展具有有益的借鉴作用。同时,金砖国家在未来PPP领域的合作机制和发展方向,也是我校PPP治理研究院高度关注和研究的课题。金砖五国在20176月的厦门金砖国家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正式建立了在PPP领域的合作框架,20179月财政部发布了《金砖国家PPP良好实践》。巴西作为金砖五国之一,其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水、电力系统、垃圾处理等多个领域,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PPP法(11.079/04),2016年又在此基础上出台《合伙合同法》。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学习和借鉴其PPP的法律发展与结构框架对加速我国的PPP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校国际合作处引智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PPP立法研究项目的支持下,我校设立金砖国家PPP法系列专题研讨会,定期邀请金砖国家资深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举办系列专题研讨会。本次系列研讨会是我校首次举办金砖国家PPP法系列专题研讨会。我校将在未来的时间里,邀请南非、俄罗斯、印度等金砖国家资深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访问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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