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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George Nwangwu研究员进行学术交流并讲授PPP课程

时间:2019-05-29 18:41:18      浏览次数:

 

 

2019516日晚,应我院邀请,尼日利亚Stellembosh universityGeorge Nwangwu研究员来到我校进行学术交流并讲授课程。George Nwangwu研究员与曹富国教授及其团队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我校法学院、财税学院十余名师生参加了学术交流。此次学术活动由法学院教授、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教授主持。  

 

George Nwangwu研究员讲述的主题是“PPP是否过度监管?从合同到正式监管George Nwangwu研究员以问题为导向进行讲述,从PPP中的监管问题出发,比如是否应使用合同或外部监管机构对PPP进行监管,PPP流程的不同阶段如何受到监管,进而解析PPP是否过度监管。

 

首先George Nwangwu研究员提出了两种监管形式:经济监管和技术监管,并对此进行了阐述,指出新自由主义者与经济民族主义者之间争论的焦点是是否需要更多监管措施或减少监管。在PPP定义的解读中,George Nwangwu研究员认为一些PPP定义强调了PPP的合同性质,即PPP合同通常会定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的后果,此外还规定了对债务的持续监督和执行。从合同出发,George Nwangwu研究员介绍了合同规制的属性,并认为由于合同的特性使其成为一种监管工具,合同调整了各方关系,也正是由于合同规定了关键决策的程序,使得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并且例举了法国、德国、乌干达的做法。    

 

其次,George Nwangwu研究员讲述了合同的局限性。PPP通常涉及公共资产和基础设施,但合同可能不完全考虑公共利益,也不一定优先考虑可持续发展问题,并且公共管理机构有时欠缺执行力使得合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就会有外部监管。在外部监管中,监管决策由外部监管机构(通常是独立的)做出,原则上监管机构会平衡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公众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环境)的利益。

 

再次,George Nwangwu研究员介绍了规范采购流程中的守门功能,指出这是一个内部监督程序,它允许公共部门机构在开始和执行之前评估、审查和批准潜在的PPP项目,这些职能通常由国家财政部门中的中央PPP单位执行。George Nwangwu研究员还提出了多重外部监管和监管是否过度的问题。在像尼日利亚的一些地方,除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外,还有政府监管机构,比如在尼日利亚的水电监管中,尼日利亚电力监管委员会(NERC)是负责电力部门经济监管的独立监管机构,尼日利亚电力管理局(NEMSA)负责技术监管,公共企业局(BPE)受合同规定监督特许公司和资产的业绩,资产所有者(电力部和水资源部)也具有监管职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会管理特许经营者的活动。由于机构监管机构可以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监管中存在过度的政府影响力、新生PPP市场缺乏监管能力、治理制度薄弱等问题。

 

最后,George Nwangwu研究员认为没有完美的系统,不同的模式并不相互排斥。现在已经提出了一种混合模式,例如独立监管机构可以将其职能的某些方面外包给专门机构,但是应考虑当地的考虑因素和所使用的PPP模式的类型,并且独立监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

 

我院曹富国教授参与了课程教学,并进行了点评。曹富国教授指出风险共担才是PPP,目前对PPP的定义有很多,从合同的角度理解合同能够联系彼此的关系,关系则通过合同被规制。合同会出现不完整性、可持续性的问题,因此就需要外部的管制,还要思考合同的问题能不能通过合同本身来解决,通过市场干预失灵,而不是很快调到管制,要识别确认干预的正当性。

 

为推动我国PPP立法和治理转型,在我院曹富国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PPP立法研究项目的支持下,研究团队开展了典型法域PPP法律政策研究课题。项目重点围绕欧盟、联合国、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等典型法域的PPP法律政策进行国别和比较研究。此后,项目团队会继续推动与尼日利亚等国家研究者和产业界之间的进一步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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