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由财政部国库司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与中央财经大学PPP治理研究院承办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专家座谈会”顺利召开。来自财政部国库司、条法司,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中国中信集团、大岳咨询等实务部门、高校及研究机构等单位的30位专家参与本次研讨。中央财经大学PPP治理研究院数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为会议顺利召开提供了后勤保障。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专家座谈会现场
财政部国库司杜强副司长主持本次会议。杜强副司长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政策,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本次座谈会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制度框架和重点条款进行研讨,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财政部国库司杜强副司长主持会议
随后,参加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建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黄进围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展开发言。他指出,在修订《政府采购法》的时候,要善用国际国内两套规则,要加速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同时,他具体指出要处理好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处理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问题;二是对《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全面且先进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行比较研究;三是考虑和各个国际组织、区域性贸易组织的规则相衔接;四是对国内法和国际法在法律适用上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入国际条约留下空间;五是在公共服务项目采购范围问题上,处理好国家及其财产与国有企业及其财产的关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黄进发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就数字采购、绩效评估、企业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与变更等问题进行了发言。他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继续完善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应当体现对数字化进程的关注,将其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进行专题研究和系统性制度建构;第二,继续完善绩效型预算的管理制度体系,使绩效型预算管理充分体现结果导向和用户导向,争取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制度体系;第三,继续完善合同履行制度,具体包括明确合同履行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增加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违约免责性变更和完善合同变更的种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围绕行政协议的定性问题、投标人救济问题、中标人的行政诉讼权等问题提供书面发言。首先,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采购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合同争议应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且明确不适用仲裁,以节约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其次,对于公开竞标的供应商,他认为行政机关竞标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他建议竞标人的诉权可以通过诉讼机制提供兜底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成协中从统一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角度上,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问题提供建议。首先,在适用法律上,明确《政府采购法》作为基本法的定位,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合理处置。其次,在采购主体上,对于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问题,建议采用清单管理模式予以明确。最后,他指出整个政府采购的法律关系需要有开阔的视野,要在《政府采购法》中为公共服务使用者预留必要的空间。公共服务使用者是公共服务法中的重要法律主体,要时刻关注公共服务使用者在公共服务采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配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成协中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鹏具体分析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的必然趋势。他指出,两法合并不仅有学理上的必要性,也有实践的现实需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招标投标法》基于目标来支撑它单独存在的理由已经消失。第二,将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相区分的传统采购模式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兴起和发展下,会产生越来越高的交易成本。第三,规则是统一的,但规则的使用有大量不确定的概念,两法持续分立将会产生越来越高的制度成本,制定规则和监督执行规则应当统一,使整个制度建设形成闭环。第四,从构建国内和国际法治相互融通的角度来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合并也是非常迫切的任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鹏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曾涛从更好地兼顾国内国外整体的一体化格局的角度出发,介绍了处理《政府采购法》与国际规则、其他地区规则的协调问题。通过对国际规则的借鉴,在修改《政府采购法》时采用宣示性规则、预留性规则等立法规则。他还指出,在加入GPA后中国规则如何影响国际规则,体现了中国在GPA中的定位以及话语权。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应当彰显中国特色,对于物有所值、绿色采购以及电子采购形成实质性和宣示性的表述,抽象出价值要求以更好应对未来的可解决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曾涛发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屠新泉肯定了之前专家学者关于两法合一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历史趋势的观点,并指出政府采购的定义、范围和采购主体,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他建议一方面明确其他采购主体的范围,例如采用出台正面清单,动态调整的方法;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单独制定国有企业的采购规定,对国有企业分类管理,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采用不同的采购程序或者采购要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屠新泉发言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吕汉阳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角度分析市场和法治的统一融合发展是建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按照欧美和《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规则,政府采购的定义是以非商业转售为目的的采购行为。国有企业的采购是基于商业目的而非公共目的,但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是日常经营行为,是独立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不宜干涉。他指出,涉及公共目的的国企采购的内容,未来需要放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的统一体系之中解决。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吕汉阳发言
天津工业大学教授付大学发表了对政府采购合同定性问题的看法。他赞成将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原因主要分为两点:第一,若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会引起实务界和学界极大的争议。第二,若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面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作为采购主体的政府不具有诉讼权利,这对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非常不利。此外,他还就征求意见稿中个别条款的表述问题提供修改意见。
天津工业大学教授付大学发言
湖南师范大学教授肖北庚指出在《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过程中,不仅需要贯彻现代财政制度,还需要明确政府采购方式的概念和定义并关注国务院的行政裁决制度改革的步伐。他建议,在修法过程中对采购方式进行准确定义,进而将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都纳入政府采购方式。其次,要与行政裁决制度改革有效对接,质疑投诉的核心在于由独立机构来处理相关纠纷,这就可以和国务院推出的行政裁决制度进行对接。当独立机构的独立性不够时,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
湖南师范大学教授肖北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