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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重大修订、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专家座谈会成功举行

时间:2020-12-19 11:51:33   作者:   浏览次数:

东南大学教授叶树理主要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展开论述。他认为应当采用“双阶理论”来定性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即采购行为是公法行为,订立合同是私法行为。“双阶理论”对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问题有所助益。基于“双阶理论”,政府采购的契约订立阶段具有行政行为性质,此阶段争议解决的规定不够细化,不能达到争议处理的目的。对于后一阶段的争议解决则需要结合履行阶段的强制条件制度、争议评审制度以及仲裁制度。

东南大学教授叶树理发言

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具体介绍了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体现。从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性方面,他认为采购法就是要定义一个普通市场能够接受的合同,可以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标准;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普通合同的属性,又有特殊性的方面,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有权利撤销采购合同,这是与普通民事合同完全不同的,由此看来,政府采购协议仍然应当认定为行政协议。最后,何红锋教授对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款修订提供建议并详细阐述了理由。

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王春蕾主要讨论了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她介绍了在政府采购领域运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方式进行信用管理在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并建议通过界定政府采购失信行为、增加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从立法上健全信用管理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王春蕾发言

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张凌寒介绍了在“华为事件”中,美国以不符合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华为进入美国政府采购目录。她由此提出,对于电信设备的采购,尤其是中央政府和涉及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部门,只有政策性的要求,没有相关的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应当对电信设备领域作出限制性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张凌寒发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室主任李兵从《政府采购法》中的管理规范出发,分享他对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的看法。并指出,一定要理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相关联的地方。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本法的规定;一致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室主任李兵发言

大岳咨询公司研究院副院长宋雅琴讨论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与采购合同成立的问题。她认为对于业绩能否作为一个评审因素,是值得关注的实务热点。在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中“商务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表述容易产生混淆。她还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应当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点,从中标到签约这一过程中,最终哪个阶段标志着合同成立生效,这是一个争论较大的话题。

大岳咨询公司研究院副院长宋雅琴发言

中国中信集团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政府业务事务部总经理周勤围绕《政府采购法》对于国企采购的参照适用性问题进行了发言,并提出两点建议。首先,明确政府采购范围中的“其他采购主体”。其次,基于政府采购电子招标以及各省预算一体化系统推行,配合电子采购系统化的进程,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中国中信集团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政府业务事务部总经理周勤

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副师职助理员谢永飞主要针对征求意讲稿谈论了三点体会:第一点,他认为目前两法合一是十分必要的,但仍然要做好两手准备,如果两法并存,应当在采购组织实施的具体环节做好衔接,与《招标投标法》加强沟通协调;第二点,他指出由于军事采购的特殊性,在军事采购中要符合保密性的要求,需要更长的保密管理期限;第三点,他建议,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加入军地双方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的相关表述内容。

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助理员廖鸿志认为《军事采购规章》与《政府采购法》可能存在有歧义的地方,因此应该在上位法《政府采购法》进行明确,以便于具体的军事条例加以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建文主要围绕《政府采购法》与《民法典》之间的相互适用和各自功能配合的角度展开发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目前的规定还不够全面。第二,从《民法典》的视角来看,《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术语使用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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